第六百二十二章 搞事
皇宫,书房,宇文温正在“备课”,对收集起来的资料进行整理,因为坐的是高脚坐具——椅子,所以翘着二郎腿,还优哉游哉的晃脚。
前日,政事堂通过了《钦定大周商律》,宇文温很高兴,面上没什么,心情很激动,结果在离开政事堂时,一不留神把门槛踢烂。
也亏得他的靴子宛若“防砸劳保靴”,装着铁制靴头,所以脚趾才没有遭殃。
那么问题来了:堂堂天子又不用下工地,穿个“防砸靴”是为什么?
防刺客。
要是有人敢近身行刺,老子一脚把他踢得倒地不起!
宇文温如是想,他一直提防刺客,毕竟当年自己就是弑君的刺客。
所以即便有侍卫跟随,他觉得自己也要有所准备,毕竟齐王高澄都能在戒备森严的王府里被厨子砍死,他没道理一点防备都没有。
宇文温收回些许发散的思绪,看向案上的资料。
吵了半年,杞王宇文理的议案几经修改终于通过,而专门《商律》也拟定好了,但这只是热身,宇文温还要搞事,一搞就要搞大事,非得把官场搞得鸡飞狗跳不可。
那就是对大周律进行修订,增加一些新内容。
自古以来,中原历朝历代的律法,基本上可以用一个字概括,那就是“刑”,若用两个字概括,那就是“刑罚”。
所以,历朝历代的“某某律”,基本上都和刑罚有关。
若以后世的名词说,这些“某某律”可以归入刑法。
至于民法,没有,也不会有什么完整的商法,所以古代律法往往重刑事而轻民事。
现在《商律》(商法)有了,《民律》(民法)该不该有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民法是什么,宇文温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无法做出准确解释。
他大概知道民法是保护公民(及法人)民事权利、民事财产的法律,说直白点,就是保护私人财产和权利的法律。
现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既然有了《商律》,就该有《民律》,否则不公平。
宇文温考虑过这个问题,但当他仔细一研究,发现要立《民律》,比立《商律》困难多了。
甚至比登天还难。
原因很简单,封建王朝的社会土壤,根本就不可能让《民律》(民法)这种“杂草”长起来。
如果要立《民律》,可以说要将整个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甚至统治秩序掀翻,宇文温觉得自己要是敢这么做,等同于在大朝会上当着文武百官的面,宣布自己不是人,是猴。
甚至只是放出立法的风声,过不了多久,就会有谏官抬棺上朝死谏:皇帝发疯,这么下去必然礼乐崩坏,不劝不行了!
抬棺死谏这种事要是发生,等同于宇文温被当众打脸、声望骤跌,因为只有暴君或昏君才有这种待遇。
大象年间,天元皇帝宇文赟施政昏庸残暴,就有铁骨铮铮的乐运抬棺死谏,宇文温可不想和宇文赟这鸟人享受同等待遇,行事自然是要慎之又慎。
毕竟有句话说得好:领先时代半步是天才,领先一步就是疯子。
宇文温明白,立《民律》一事难如登天,因为现实之中没有《民律》存在的基础,原因很复杂,但也能概括出几个来:
其一,儒家思想强调“重义轻利”,这种价值观让义和利对立起来,认为义高于利,认为获取财富必须遵守伦理道德,甚至主张义可以取代利。
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就愈发深入人心。
无数人舍生取义的事迹被传为美谈,而在义面前,正人君子耻于谈利,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
那么,律法自然而然就排斥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主张。
其二,“古代”有“礼”,礼和法结合成为礼法。
礼法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礼所包含的宗法,又规定了贵贱上下、长幼有序等等,礼法存在于各个阶层,社会是宗法社会。
上至朝廷,下至村落,礼法(宗法)约束着民事行为。
族人之间有利益纠纷,自然有宗法来调解;族人和外人有利益纠纷,自然有宗族出头;宗族和宗族之间有利益纠纷,要么是官府“春秋决狱”,要么就是宗族械斗。
所以,在宗法社会,官府对于发生在民间的婚姻、财产、土地、财物纠纷,可以通过乡里乡亲、宗族的干预予以平息,这让地方官省了许多事,避免了许多诉讼。
于是,官府强化宗法族规,让宗族来处理这种纠纷,个人权益很难获得律法保护,民法的生存空间很小。
宇文温自己琢磨出一个结论:在“古代”,礼就承担着民法的职能。
其三,封建时代讲究“家国一体”,君权、父权、夫权充斥各个阶层,强调家族、宗族,所以社会的主体是宗族以及家族、家庭(户)。
至于个人,属于“家(户)”这个伦理实体,对于律法而言,个人是被忽视的。
历朝历代,统治者的立法重点主要在于维护统治上,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对于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一直忽视。
千年以来的传统,深入人心的观念,根深蒂固的“礼法”,使得当前社会根本就没有《民律》生存的土壤。
即便宇文温再狂妄,也不可能挑战整个封建社会秩序,强行制定什么《民律》,可以说这是必然会失败的行为。
他之前推动《商律》立法,好歹有甜头使得新兴利益集团衷心拥护,不需要动员就会主动站出来“呐喊助威”,若宇文温在《民律》问题上硬来,只会大失人心,在政治上众叛亲离。
但是,这不妨碍宇文温“搞事”,把在《商律》拟定过程中已经“预热”的官场搞得鸡飞狗跳。
他要继续保持谏议院的“热度”,同时在坚如磐石的封建律法堡垒上挖出一道缝隙来。
蒸汽机、火轮船、火车的相继出现,必然导致生产力快速发展,引发经济变革、社会变革,千百年来被土地、宗族束缚的人们,已经有了新的选择。
他们不需要依附于土地(地主)、宗族,也可以在新兴的商埠以及越来越多的大都会务工谋生,甚至在这些地方成家、落户,融入新的生活方式。
历经二十年的发展,另类的“城乡二元制”社会已经慢慢成形,在新兴的商埠以及大都会,人们的生活状态已经和传统生活大为不同。
那么,这些已经在经济上摆脱土地、宗族的人们,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避免再被宗法束缚,又被人用宗法“拉回去”,继续受制于土地和宗族。
宇文温认为,户数逾百万户的脱产(脱离农业生产)务工人群,在教育、婚嫁、财产分配等领域,应该拥有自己的“自主权”,其权益必须获得法律的保护。
所以,宇文温的入手点就在这一个特殊人群,在已有的诸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管理办法上做文章。
不需要挑战整个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只是就事论事、特事特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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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亏得他的靴子宛若“防砸劳保靴”,装着铁制靴头,所以脚趾才没有遭殃。
那么问题来了:堂堂天子又不用下工地,穿个“防砸靴”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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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人敢近身行刺,老子一脚把他踢得倒地不起!
宇文温如是想,他一直提防刺客,毕竟当年自己就是弑君的刺客。
所以即便有侍卫跟随,他觉得自己也要有所准备,毕竟齐王高澄都能在戒备森严的王府里被厨子砍死,他没道理一点防备都没有。
宇文温收回些许发散的思绪,看向案上的资料。
吵了半年,杞王宇文理的议案几经修改终于通过,而专门《商律》也拟定好了,但这只是热身,宇文温还要搞事,一搞就要搞大事,非得把官场搞得鸡飞狗跳不可。
那就是对大周律进行修订,增加一些新内容。
自古以来,中原历朝历代的律法,基本上可以用一个字概括,那就是“刑”,若用两个字概括,那就是“刑罚”。
所以,历朝历代的“某某律”,基本上都和刑罚有关。
若以后世的名词说,这些“某某律”可以归入刑法。
至于民法,没有,也不会有什么完整的商法,所以古代律法往往重刑事而轻民事。
现在《商律》(商法)有了,《民律》(民法)该不该有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民法是什么,宇文温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无法做出准确解释。
他大概知道民法是保护公民(及法人)民事权利、民事财产的法律,说直白点,就是保护私人财产和权利的法律。
现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既然有了《商律》,就该有《民律》,否则不公平。
宇文温考虑过这个问题,但当他仔细一研究,发现要立《民律》,比立《商律》困难多了。
甚至比登天还难。
原因很简单,封建王朝的社会土壤,根本就不可能让《民律》(民法)这种“杂草”长起来。
如果要立《民律》,可以说要将整个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甚至统治秩序掀翻,宇文温觉得自己要是敢这么做,等同于在大朝会上当着文武百官的面,宣布自己不是人,是猴。
甚至只是放出立法的风声,过不了多久,就会有谏官抬棺上朝死谏:皇帝发疯,这么下去必然礼乐崩坏,不劝不行了!
抬棺死谏这种事要是发生,等同于宇文温被当众打脸、声望骤跌,因为只有暴君或昏君才有这种待遇。
大象年间,天元皇帝宇文赟施政昏庸残暴,就有铁骨铮铮的乐运抬棺死谏,宇文温可不想和宇文赟这鸟人享受同等待遇,行事自然是要慎之又慎。
毕竟有句话说得好:领先时代半步是天才,领先一步就是疯子。
宇文温明白,立《民律》一事难如登天,因为现实之中没有《民律》存在的基础,原因很复杂,但也能概括出几个来:
其一,儒家思想强调“重义轻利”,这种价值观让义和利对立起来,认为义高于利,认为获取财富必须遵守伦理道德,甚至主张义可以取代利。
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就愈发深入人心。
无数人舍生取义的事迹被传为美谈,而在义面前,正人君子耻于谈利,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
那么,律法自然而然就排斥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主张。
其二,“古代”有“礼”,礼和法结合成为礼法。
礼法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礼所包含的宗法,又规定了贵贱上下、长幼有序等等,礼法存在于各个阶层,社会是宗法社会。
上至朝廷,下至村落,礼法(宗法)约束着民事行为。
族人之间有利益纠纷,自然有宗法来调解;族人和外人有利益纠纷,自然有宗族出头;宗族和宗族之间有利益纠纷,要么是官府“春秋决狱”,要么就是宗族械斗。
所以,在宗法社会,官府对于发生在民间的婚姻、财产、土地、财物纠纷,可以通过乡里乡亲、宗族的干预予以平息,这让地方官省了许多事,避免了许多诉讼。
于是,官府强化宗法族规,让宗族来处理这种纠纷,个人权益很难获得律法保护,民法的生存空间很小。
宇文温自己琢磨出一个结论:在“古代”,礼就承担着民法的职能。
其三,封建时代讲究“家国一体”,君权、父权、夫权充斥各个阶层,强调家族、宗族,所以社会的主体是宗族以及家族、家庭(户)。
至于个人,属于“家(户)”这个伦理实体,对于律法而言,个人是被忽视的。
历朝历代,统治者的立法重点主要在于维护统治上,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对于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一直忽视。
千年以来的传统,深入人心的观念,根深蒂固的“礼法”,使得当前社会根本就没有《民律》生存的土壤。
即便宇文温再狂妄,也不可能挑战整个封建社会秩序,强行制定什么《民律》,可以说这是必然会失败的行为。
他之前推动《商律》立法,好歹有甜头使得新兴利益集团衷心拥护,不需要动员就会主动站出来“呐喊助威”,若宇文温在《民律》问题上硬来,只会大失人心,在政治上众叛亲离。
但是,这不妨碍宇文温“搞事”,把在《商律》拟定过程中已经“预热”的官场搞得鸡飞狗跳。
他要继续保持谏议院的“热度”,同时在坚如磐石的封建律法堡垒上挖出一道缝隙来。
蒸汽机、火轮船、火车的相继出现,必然导致生产力快速发展,引发经济变革、社会变革,千百年来被土地、宗族束缚的人们,已经有了新的选择。
他们不需要依附于土地(地主)、宗族,也可以在新兴的商埠以及越来越多的大都会务工谋生,甚至在这些地方成家、落户,融入新的生活方式。
历经二十年的发展,另类的“城乡二元制”社会已经慢慢成形,在新兴的商埠以及大都会,人们的生活状态已经和传统生活大为不同。
那么,这些已经在经济上摆脱土地、宗族的人们,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避免再被宗法束缚,又被人用宗法“拉回去”,继续受制于土地和宗族。
宇文温认为,户数逾百万户的脱产(脱离农业生产)务工人群,在教育、婚嫁、财产分配等领域,应该拥有自己的“自主权”,其权益必须获得法律的保护。
所以,宇文温的入手点就在这一个特殊人群,在已有的诸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管理办法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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