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宪法起草
当宪法的最初草稿出台后拿给他看,还没看完就看不下去了。他所深恶痛绝的东西,一点不少都在。
袁世凯想,看来这宪法起草也是很麻烦的事,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这也就是说这《临时约法》还不能马上寿终正寝,这如何是好呢?
袁世凯是一天也不想这《临时约法》在他眼前晃了。
不知是他的哪个心腹,给他出了个主意。先易后难,先简后繁。《临时约法》不是看着不顺眼吗?修改不就是了吗?
袁世凯一听,觉得这实在是个好主意,于是,给众议院提出一个增修《约法》草案。
给出的理由是:“国事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
“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 ,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之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本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苜弥缝之术,相与确周旋;
“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
“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
紧接着,他又向议会提出宪法公布权问题。明确,宪法的公布权属于总统。议会对于宪法,只有起草权与议定权,没有公布权。
他的根据是《临时约法》,看来这《临时约法》也不是一无是处,还有对他有用的时候。
刚刚使用过的《大总统选举法》,不是宪法会议公布的吗?不是也生效了吗?这又作何解释呢?
如果说,《大总统选举法》不是总统公布,是无效的。那根据这个《大总统选举法》选举出的大总统是不是也无效呢?这不是要惹出一系列的麻烦吗?
袁世凯给出的理由是: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显与《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帮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绳。”
意思是说,虽然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是和《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违背,但当时情况特殊,事情紧急,也就不能太过求全责备了。
已经公布了,没有必要再追究。袁世凯心里的话可能没说出口,反正是把他选上了,怎么都好说,要是选出来的是别人,那这个法律就可能无效了。说不定,袁世凯本来在这里边还藏着玄机,还留有一手。
接下来,袁世凯严肃指出;“若长此缄默不言,不惟使民国议会蒙破坏《约法》之嫌,抑恐令全国国民启弁髦《约法》之渐。……宪法会议以此项宣布权,乃竟贸然行使,其藐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影响实巨。”
什么意思,错一次姑且可以原谅,但不能一错再错。藐视总统权力,或许不是大事,但违反《约法》,可是动摇国本,是决对不可以的。
在这里,能够看到,当《约法》的条歀,对他自己有利时,袁世凯维护《约法》是怎样的一丝不苟、不遗余力!
如果有人问他,你还知道有《约法》呀?你还知道《约法》是国之根本呀?杀张振武你怎么没想起约法?搞善后大借款时,你想到过约法吗?你派那么多便衣军警,进入国会选举会场捣乱,想到过《约法》吗?当罗列《约法》的那么多罪状时,怎么没想到动摇国本呢?
如果真的有人这样的问袁世凯,真不知道他会怎样回答。
对于袁世凯提出的修改《约法》的提案,国会认为,宪法正在修订,实没有必要对一个临时约法再做修改。
袁世凯提出的增修意见,国会也未做理会。
对他提出的发布权一事,国会则表示,宪法还在起草之中,还不到谈发布权的时候。
袁世凯得知后,恼羞成怒。告知国会,已派遣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照淼、余綮昌八人为委员,代其陈诉对宪法的意见。
并送一致宪法会议的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长。
“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于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背忠于民国之素志。
“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表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 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宪法起草委员会中的有识之士,眼见袁世凯如此粗暴的干涉和漠视立法。针锋相对的由国民党和进步党诸人联合起来,由原国民党人张耀曾、谷钟秀、汤漪、钟才宏、杨永泰及原进步党人丁世峄、蓝公武、刘崇佑、李国珍、汪彭年等人,发起和组织成立民宪党。
该党宗旨是“保障共和,拥护宪政”。主张“励行立宪政治,反对立党图私”,声明:“对于国家负忠诚之义务,对撼摇吾民主国体者,必竭全力以维持之,保护之”。
表示独立制宪的决心,共同对抗拥袁的进步党、公民党。由于它由国民、进步两党部分议员共同发起,体现了这是个轻党见、重政见的政党。
次日,还没等宪法会议答复,袁世凯派出的八个人已经来到了宪法会议的会场。
宪法会议认为,该会议性质与二会不同,大总统对于会议,没有提案权,也就没有理由派出人员出席和做出说明。宪法起草委员会同时认为,政.府人员出席宪法起草会议,无法律根据。且宪法起草规则规定,出二会议员外,其它机关人员,既不能出席会议,也不能旁听,更谈不上发表意见了。对于袁世凯的作法,给予了严词拒绝。对于袁世凯的咨文,也未做理会。
不甘心失败的袁世凯,拿出了他惯用的招数,发动下边的各路诸侯,对宪法会议群起进行攻击。
他在给下属的文武官员通电中宣称:“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全;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记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俱在,无可讳言。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闻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
“本大总统忝受付托之重,坚持保国救民之宗旨,确见及此等违背共和政体之宪法,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者极大,何敢默而不言?《临时约法》,大总统有提议修改约法之权;
“又美国议定宪法时,华盛顿充独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联合会议议长,虽寡所提议,而国民卅万人出众议院一人之规定,实华盛顿所主张;法国制定宪法时,麦克马洪被选为正式大总统,命外务大臣布罗列向国民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即为法国现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国第一任大总统与闻宪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员前赴国会陈述意见,以尽我保国救民之微忱。草案内谬点甚多,一面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共讨论,仍当随时续告。
“各该文武长官,同为国民一分子,且各负保卫治安之责,对于国家根本大法,利害与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务望逐条研究讨论,于电到五日内迅速条陈电复,以凭采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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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想,看来这宪法起草也是很麻烦的事,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这也就是说这《临时约法》还不能马上寿终正寝,这如何是好呢?
袁世凯是一天也不想这《临时约法》在他眼前晃了。
不知是他的哪个心腹,给他出了个主意。先易后难,先简后繁。《临时约法》不是看着不顺眼吗?修改不就是了吗?
袁世凯一听,觉得这实在是个好主意,于是,给众议院提出一个增修《约法》草案。
给出的理由是:“国事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
“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 ,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之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本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苜弥缝之术,相与确周旋;
“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
“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
紧接着,他又向议会提出宪法公布权问题。明确,宪法的公布权属于总统。议会对于宪法,只有起草权与议定权,没有公布权。
他的根据是《临时约法》,看来这《临时约法》也不是一无是处,还有对他有用的时候。
刚刚使用过的《大总统选举法》,不是宪法会议公布的吗?不是也生效了吗?这又作何解释呢?
如果说,《大总统选举法》不是总统公布,是无效的。那根据这个《大总统选举法》选举出的大总统是不是也无效呢?这不是要惹出一系列的麻烦吗?
袁世凯给出的理由是: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显与《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帮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绳。”
意思是说,虽然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是和《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违背,但当时情况特殊,事情紧急,也就不能太过求全责备了。
已经公布了,没有必要再追究。袁世凯心里的话可能没说出口,反正是把他选上了,怎么都好说,要是选出来的是别人,那这个法律就可能无效了。说不定,袁世凯本来在这里边还藏着玄机,还留有一手。
接下来,袁世凯严肃指出;“若长此缄默不言,不惟使民国议会蒙破坏《约法》之嫌,抑恐令全国国民启弁髦《约法》之渐。……宪法会议以此项宣布权,乃竟贸然行使,其藐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影响实巨。”
什么意思,错一次姑且可以原谅,但不能一错再错。藐视总统权力,或许不是大事,但违反《约法》,可是动摇国本,是决对不可以的。
在这里,能够看到,当《约法》的条歀,对他自己有利时,袁世凯维护《约法》是怎样的一丝不苟、不遗余力!
如果有人问他,你还知道有《约法》呀?你还知道《约法》是国之根本呀?杀张振武你怎么没想起约法?搞善后大借款时,你想到过约法吗?你派那么多便衣军警,进入国会选举会场捣乱,想到过《约法》吗?当罗列《约法》的那么多罪状时,怎么没想到动摇国本呢?
如果真的有人这样的问袁世凯,真不知道他会怎样回答。
对于袁世凯提出的修改《约法》的提案,国会认为,宪法正在修订,实没有必要对一个临时约法再做修改。
袁世凯提出的增修意见,国会也未做理会。
对他提出的发布权一事,国会则表示,宪法还在起草之中,还不到谈发布权的时候。
袁世凯得知后,恼羞成怒。告知国会,已派遣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照淼、余綮昌八人为委员,代其陈诉对宪法的意见。
并送一致宪法会议的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长。
“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于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背忠于民国之素志。
“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表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 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宪法起草委员会中的有识之士,眼见袁世凯如此粗暴的干涉和漠视立法。针锋相对的由国民党和进步党诸人联合起来,由原国民党人张耀曾、谷钟秀、汤漪、钟才宏、杨永泰及原进步党人丁世峄、蓝公武、刘崇佑、李国珍、汪彭年等人,发起和组织成立民宪党。
该党宗旨是“保障共和,拥护宪政”。主张“励行立宪政治,反对立党图私”,声明:“对于国家负忠诚之义务,对撼摇吾民主国体者,必竭全力以维持之,保护之”。
表示独立制宪的决心,共同对抗拥袁的进步党、公民党。由于它由国民、进步两党部分议员共同发起,体现了这是个轻党见、重政见的政党。
次日,还没等宪法会议答复,袁世凯派出的八个人已经来到了宪法会议的会场。
宪法会议认为,该会议性质与二会不同,大总统对于会议,没有提案权,也就没有理由派出人员出席和做出说明。宪法起草委员会同时认为,政.府人员出席宪法起草会议,无法律根据。且宪法起草规则规定,出二会议员外,其它机关人员,既不能出席会议,也不能旁听,更谈不上发表意见了。对于袁世凯的作法,给予了严词拒绝。对于袁世凯的咨文,也未做理会。
不甘心失败的袁世凯,拿出了他惯用的招数,发动下边的各路诸侯,对宪法会议群起进行攻击。
他在给下属的文武官员通电中宣称:“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全;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记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俱在,无可讳言。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闻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
“本大总统忝受付托之重,坚持保国救民之宗旨,确见及此等违背共和政体之宪法,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者极大,何敢默而不言?《临时约法》,大总统有提议修改约法之权;
“又美国议定宪法时,华盛顿充独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联合会议议长,虽寡所提议,而国民卅万人出众议院一人之规定,实华盛顿所主张;法国制定宪法时,麦克马洪被选为正式大总统,命外务大臣布罗列向国民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即为法国现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国第一任大总统与闻宪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员前赴国会陈述意见,以尽我保国救民之微忱。草案内谬点甚多,一面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共讨论,仍当随时续告。
“各该文武长官,同为国民一分子,且各负保卫治安之责,对于国家根本大法,利害与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务望逐条研究讨论,于电到五日内迅速条陈电复,以凭采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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