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章 竞合问题(求订阅,求票票)
“所以,你们是不考虑告知义务的是吗?”
胡庆丰说完之后,吴纪立刻反问道。
“不是不考虑。而是我们认为这个和一般的告知义务不同。”
蓝思聪作答道,
“比如我们去餐馆,如果地面湿滑,是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的,包括财产等的提醒义务。
因为不告知,消费者就不知情。
告知是为了保证知情权。
但本案中,涉及到的是法定的事情。
知法懂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教育的责任。
而不是自己不履行职责,却要求其他人来承担后果。”
……
两组人,分别从两个角度,作出了自己关于诉讼意见的分析和判断。
听完之后,让张远觉得有点懵。
这简直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啊!
难道这就是法官在庭审当中的感觉?
每一次庭审,都是各自尽拣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说,说到最后,原来还能这么的难以抉择。
不过,目前是接受受害人父母的委托进行诉讼,那么,李敏和吴纪的观点就应该可以考虑。
同时,也得想办法驳斥通过蓝思聪和胡庆丰两人思考得出的结论。
获得来自不同角度的信息,张远本打算花点时间好好消化消化。
但现在的情形,显然是不允许他立刻就花这样的时间。
作为冉星律师事务所真正的主任。
李敏四人在发表完各自的看法以及停下争论之后,都将注意力放在了张远的身上。
失误,失误,失误!
张远意识到现在应该是自己发言的时候了,心中立刻有了悔意。
就应该在他们完成任务之后,先将材料单独发给自己过目,并给自己留足思考的时间,然后才来开这次会议的。
现在的状况是,他们几人准备的充分了,需要进行点评的自己,却是两手空空。
不过……
张远很快就有了主意。
没办法,律师当久了,脑子也就越来越活了。
而且当领导的一个好处是,只要是自己难以判断的难题,都可以以培养下属的名义,交给下属去伤脑筋。
所以,张远理了理自己的坐姿,轻轻耸肩,说道:
“你们四人两组做的分析,在我听下来都很有道理。
不愧是重点大学毕业的学生。
比我当初做实习律师的时候厉害多了。”
张远先是捧了捧几人,继续说道,
“只是今天完整的听下来,我感觉有个地方你们还是存在遗漏。
不过这个遗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毕竟就案件本身看来,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但对我来说,我希望你们还是能够有所提及的。
因为这牵涉到思考的完整性这一问题。
不论难易粗细,都应该考虑到才是。”
“什么遗漏?”
自认为已经做得很详实的实习律师们,一听居然还有遗漏的地方,顿时紧张起来。
“其实很简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
张远微笑地答道,
“我相信你们在思考的时候肯定涉及过这一部分。
而只是没有在今天的结论里提及。
毕竟事实很清楚。
正常情况下,使用人使用共享单车,那么和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还会存在一个合同关系。
而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和基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两者是只能二选一,而不能同时主张的。
但在我们的这个案件中,合同关系是显然不存在的,因为死者既不是成年人,也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使用的共享单车。
就算是有合同,也是个无效合同。”
张远说完了自己的关注要点之后,不等实习律师们做何反应,紧接着就开始为接下来的布置任务做铺垫,
“这个问题我只是简单的提一下。
接下来是根据你们双方提供的分析结果,我总结出来的一个我自认为关键的东西。
那就是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管理义务。
我现在听到你们说起的,都只是基于书面事实进行的判断。
书面材料上说死者打开了车锁骑行,就是打开车锁骑行。
但事实究竟如何?
没有一个人是经过实地的考察得出结论的。
当时,死者以及死者的同伴们,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打开车锁的?
或者说,共享单车的车锁是不是很容易打开?
这些都是问题。
如果,能从事实上证实,这些共享单车的车锁是可以被轻易打开的,有也只是摆设。
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肯定,运营公司并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但是,如果这些车锁非常坚固,必须经过特别复杂的手段才能开启,甚至不是普通人可以打得开的。
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更倾向于运营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
那么这时候,就得考虑它们有没有告知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不能使用的问题了。
所以我的意见是,不要这么快的急于做判断。
先把事实上的问题确认清楚,然后才有代理角度的问题。
那么,因为之前的作业你们并没有将所有的事实部分全部理清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就会存在问题。
所以接下来,事实部分的内容还需要你们继续去完善。
只是这一次,不用你们分成两组了。
我要求你们,以独立客观第三方的角度和视野,去寻找线索,确定我刚才提到过的问题。
今天下班前,将结果通过邮件反馈到我这里。
到时候,我们再安排时间进行讨论。”
“好的。”
“我们这就去办。”
张远的任务刚刚分配下去,四名实习律师立刻点头应允。
同时,心中也对张远的思考产生了钦佩之意。
或许这就是实践出真知。
四位实习律师作为刚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初出茅庐,大部分的思维还处于纸上谈兵,或者对着键盘纵横捭阖的程度。
重法律分析,轻事实判断。
而实习律师的这一年,其实就是给他们的机会,让实习律师们从书本理论、纸上谈兵的意识里跳脱开来。
更多地结合实践,更多地基于事实。
毕竟,虽然法律事实和事实之间,很多时候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可再怎么偏,法律事实也是基于事实而存在的。
所以,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是什么样的存在,往往就决定了法律事实的判定。
于是,打着培养的名义,堂而皇之地让自己的实习律师多分担工作的张远,就这么在无形中,拥有了在实习律师心目中更高大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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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丰说完之后,吴纪立刻反问道。
“不是不考虑。而是我们认为这个和一般的告知义务不同。”
蓝思聪作答道,
“比如我们去餐馆,如果地面湿滑,是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的,包括财产等的提醒义务。
因为不告知,消费者就不知情。
告知是为了保证知情权。
但本案中,涉及到的是法定的事情。
知法懂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教育的责任。
而不是自己不履行职责,却要求其他人来承担后果。”
……
两组人,分别从两个角度,作出了自己关于诉讼意见的分析和判断。
听完之后,让张远觉得有点懵。
这简直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啊!
难道这就是法官在庭审当中的感觉?
每一次庭审,都是各自尽拣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说,说到最后,原来还能这么的难以抉择。
不过,目前是接受受害人父母的委托进行诉讼,那么,李敏和吴纪的观点就应该可以考虑。
同时,也得想办法驳斥通过蓝思聪和胡庆丰两人思考得出的结论。
获得来自不同角度的信息,张远本打算花点时间好好消化消化。
但现在的情形,显然是不允许他立刻就花这样的时间。
作为冉星律师事务所真正的主任。
李敏四人在发表完各自的看法以及停下争论之后,都将注意力放在了张远的身上。
失误,失误,失误!
张远意识到现在应该是自己发言的时候了,心中立刻有了悔意。
就应该在他们完成任务之后,先将材料单独发给自己过目,并给自己留足思考的时间,然后才来开这次会议的。
现在的状况是,他们几人准备的充分了,需要进行点评的自己,却是两手空空。
不过……
张远很快就有了主意。
没办法,律师当久了,脑子也就越来越活了。
而且当领导的一个好处是,只要是自己难以判断的难题,都可以以培养下属的名义,交给下属去伤脑筋。
所以,张远理了理自己的坐姿,轻轻耸肩,说道:
“你们四人两组做的分析,在我听下来都很有道理。
不愧是重点大学毕业的学生。
比我当初做实习律师的时候厉害多了。”
张远先是捧了捧几人,继续说道,
“只是今天完整的听下来,我感觉有个地方你们还是存在遗漏。
不过这个遗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毕竟就案件本身看来,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但对我来说,我希望你们还是能够有所提及的。
因为这牵涉到思考的完整性这一问题。
不论难易粗细,都应该考虑到才是。”
“什么遗漏?”
自认为已经做得很详实的实习律师们,一听居然还有遗漏的地方,顿时紧张起来。
“其实很简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
张远微笑地答道,
“我相信你们在思考的时候肯定涉及过这一部分。
而只是没有在今天的结论里提及。
毕竟事实很清楚。
正常情况下,使用人使用共享单车,那么和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还会存在一个合同关系。
而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和基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两者是只能二选一,而不能同时主张的。
但在我们的这个案件中,合同关系是显然不存在的,因为死者既不是成年人,也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使用的共享单车。
就算是有合同,也是个无效合同。”
张远说完了自己的关注要点之后,不等实习律师们做何反应,紧接着就开始为接下来的布置任务做铺垫,
“这个问题我只是简单的提一下。
接下来是根据你们双方提供的分析结果,我总结出来的一个我自认为关键的东西。
那就是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管理义务。
我现在听到你们说起的,都只是基于书面事实进行的判断。
书面材料上说死者打开了车锁骑行,就是打开车锁骑行。
但事实究竟如何?
没有一个人是经过实地的考察得出结论的。
当时,死者以及死者的同伴们,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打开车锁的?
或者说,共享单车的车锁是不是很容易打开?
这些都是问题。
如果,能从事实上证实,这些共享单车的车锁是可以被轻易打开的,有也只是摆设。
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肯定,运营公司并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但是,如果这些车锁非常坚固,必须经过特别复杂的手段才能开启,甚至不是普通人可以打得开的。
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更倾向于运营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
那么这时候,就得考虑它们有没有告知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不能使用的问题了。
所以我的意见是,不要这么快的急于做判断。
先把事实上的问题确认清楚,然后才有代理角度的问题。
那么,因为之前的作业你们并没有将所有的事实部分全部理清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就会存在问题。
所以接下来,事实部分的内容还需要你们继续去完善。
只是这一次,不用你们分成两组了。
我要求你们,以独立客观第三方的角度和视野,去寻找线索,确定我刚才提到过的问题。
今天下班前,将结果通过邮件反馈到我这里。
到时候,我们再安排时间进行讨论。”
“好的。”
“我们这就去办。”
张远的任务刚刚分配下去,四名实习律师立刻点头应允。
同时,心中也对张远的思考产生了钦佩之意。
或许这就是实践出真知。
四位实习律师作为刚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初出茅庐,大部分的思维还处于纸上谈兵,或者对着键盘纵横捭阖的程度。
重法律分析,轻事实判断。
而实习律师的这一年,其实就是给他们的机会,让实习律师们从书本理论、纸上谈兵的意识里跳脱开来。
更多地结合实践,更多地基于事实。
毕竟,虽然法律事实和事实之间,很多时候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可再怎么偏,法律事实也是基于事实而存在的。
所以,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是什么样的存在,往往就决定了法律事实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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