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 小痞子杰克
只可惜有些时候,有些事情,不是想处理就能有办法的。
特别是不动产的事情,更加难办。
就目前虞国先行法律关于不动产权属的所有权人确定标准来看,简单的说,可以直接理解成产权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那么谁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所以在那几套房产证上也写着吴妻名字的房产上,就很难有办法将她剔除出这部分财产分配的名单。
除非……
张远只是简单地想到了一个或许可行的办法,这办法就是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不动产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下。
当然,这个其他人,即得保证他的可靠性也得保证这个人不能被寻找出任何和吴有诚有联系的线索。
这是异常困难的事情。
而且实际上,时间点也是重中之重。
如果正好凑巧于离婚前,也有可能会弄巧成拙,弄一个故意转移财产。
没什么实操经验的张远一时间也没什么头绪。
只能找时间再与吴有诚沟通的时候,一起好好琢磨处理的方案了。
毕竟有吴有诚在,也不用什么东西都得自己闭门造车吧。
没有什么头绪的张远决定暂时放下吴有诚的事情,换换脑子。
于是又一次打开自己的手机,准备进入批阅天下大事的王者状态。
当然,主要目的还有查看一下有没有最新的咨询是可以回复一下的。
关于咨询的事情,张远已经想过了。
等将来律师事务所开张之后,特别是事务所里有了实习律师之后,就要专门花点时间让实习律师接待一些咨询。
不仅仅是经验的积累,也是某种形式上的宣传行为,更是一种反馈社会。
谁让自己三观这么正,所作所为都能与国家的反腐倡廉联系在一起呢!
果然,当张远打开微博查看自己的私信的时候,私信里又出现了几条新的留言。
这些私信留言里,最让张远感觉到熟悉的是一个昵称叫“小痞子杰克”的粉丝的私信。
也不是说这人的问题多么奇葩和古怪。
主要是,这人的私信实在是太多了。
基本上三天两头就会给张远发一条咨询的私信。
而且咨询的内容,无一例外的,全都属于刑事分类。
在这之前,因为张远不太愿意接触刑事案件,所以一直没有针对小痞子杰克的问题有过回复。
可是这小痞子杰克却是不依不饶,就算得不到张远的回答,也仍旧乐此不疲地时不时来一条咨询。
还真是有毅力呢!
张远不得不对小痞子杰克的恒心和毅力表示认可。
今天反正没有其他事情可做,人家都坚持了这么久,毅力可嘉,索性就回答一下,给予一些奖励吧。
于是张远点开了小痞子杰克的私信留言看了一眼。
没想到今天的留言内,这家伙就毫不客气地连问了两个问题,而且两个问题都是以第一人称的视角问的。
第一个问题:
前两天我开着自己的车子经过一条临村的道路,然后发生了点意外。
经过村子时,发现道路被边上的村民用木头给拦住了,拦路的木头边上,还围了许多人。
这些人见我的车子停了下来,立刻一拥而上,拍打着我的玻璃要求我留下买路钱,否则就不让我通过。
我一想,拦路要钱这还了得?!
在看拦路的木头,算不上粗,堆得也不高。
但是我开的是什么车啊!
妥妥的越野怪兽大悍马啊!
所以我一脚油门,猛地加速冲了过去。
当然,冲肯定是成功冲过去了,但同时,也碰伤了好几位拍打着我的车门要钱的村民。
那么,我的问题就是村民的这些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还有我撞上了这些村民,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问题,简单,没什么挑战性!
张远看了一眼之后,心中就有了答案。
深夜烂路,而且还是一拥而上拍打车子的窗户要钱,这是什么行为?
妥妥的胁迫嘛。
抢劫罪怎么说来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拦路胁迫司机要钱,这就是抢劫无疑了。
更严重的还可以被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毕竟三更半夜以木头拦路,如果视线模糊,这就很容易导致不特定的很多人可能因此产生交通事故,轻者伤,重者死。
所以这种危害了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那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不论是抢劫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是毫无疑问的重罪。
那么权利被侵害的人面对这样的危险时,可以怎么做呢?
正当防卫!
而且还是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
这种类型的正当防卫是不论结果的。
也就是说,如果那些拦路的村民被撞伤,那就是白伤,如果被撞死,那就是白死。
所以这位昵称叫做小痞子杰克的网友,完全不用太过担心自己撞伤人的后果。
就按照这个思路,张远稍微将语句编写的更加专业一些,然后便给对方回了过去。
接下来是小痞子杰克的第二个问题。
小痞子杰克问:如果我把一个非亲非故的人锁在车子里一整夜,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将人锁在车子里一整夜?
这个问题让张远稍稍有了一些犹豫。
第一反应当然是非法拘禁了。
非法拘禁,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但是,只把人锁了一整夜就能据此认定为非法拘禁了吗?
在张远的记忆中,关于普通公民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的标准好像没有十分明确的司法解释。
因而,实践中只能参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标准。
如果参照这个标准,就得符合几种条件中的一条。
这几条是: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如果按照这些标准参考,似乎仅从小痞子杰克的描述里很难判断是否够得上非法拘禁。
而且除了非法拘禁之外,张远也想到了第二种可能。
这可能,便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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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不动产的事情,更加难办。
就目前虞国先行法律关于不动产权属的所有权人确定标准来看,简单的说,可以直接理解成产权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那么谁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所以在那几套房产证上也写着吴妻名字的房产上,就很难有办法将她剔除出这部分财产分配的名单。
除非……
张远只是简单地想到了一个或许可行的办法,这办法就是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不动产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下。
当然,这个其他人,即得保证他的可靠性也得保证这个人不能被寻找出任何和吴有诚有联系的线索。
这是异常困难的事情。
而且实际上,时间点也是重中之重。
如果正好凑巧于离婚前,也有可能会弄巧成拙,弄一个故意转移财产。
没什么实操经验的张远一时间也没什么头绪。
只能找时间再与吴有诚沟通的时候,一起好好琢磨处理的方案了。
毕竟有吴有诚在,也不用什么东西都得自己闭门造车吧。
没有什么头绪的张远决定暂时放下吴有诚的事情,换换脑子。
于是又一次打开自己的手机,准备进入批阅天下大事的王者状态。
当然,主要目的还有查看一下有没有最新的咨询是可以回复一下的。
关于咨询的事情,张远已经想过了。
等将来律师事务所开张之后,特别是事务所里有了实习律师之后,就要专门花点时间让实习律师接待一些咨询。
不仅仅是经验的积累,也是某种形式上的宣传行为,更是一种反馈社会。
谁让自己三观这么正,所作所为都能与国家的反腐倡廉联系在一起呢!
果然,当张远打开微博查看自己的私信的时候,私信里又出现了几条新的留言。
这些私信留言里,最让张远感觉到熟悉的是一个昵称叫“小痞子杰克”的粉丝的私信。
也不是说这人的问题多么奇葩和古怪。
主要是,这人的私信实在是太多了。
基本上三天两头就会给张远发一条咨询的私信。
而且咨询的内容,无一例外的,全都属于刑事分类。
在这之前,因为张远不太愿意接触刑事案件,所以一直没有针对小痞子杰克的问题有过回复。
可是这小痞子杰克却是不依不饶,就算得不到张远的回答,也仍旧乐此不疲地时不时来一条咨询。
还真是有毅力呢!
张远不得不对小痞子杰克的恒心和毅力表示认可。
今天反正没有其他事情可做,人家都坚持了这么久,毅力可嘉,索性就回答一下,给予一些奖励吧。
于是张远点开了小痞子杰克的私信留言看了一眼。
没想到今天的留言内,这家伙就毫不客气地连问了两个问题,而且两个问题都是以第一人称的视角问的。
第一个问题:
前两天我开着自己的车子经过一条临村的道路,然后发生了点意外。
经过村子时,发现道路被边上的村民用木头给拦住了,拦路的木头边上,还围了许多人。
这些人见我的车子停了下来,立刻一拥而上,拍打着我的玻璃要求我留下买路钱,否则就不让我通过。
我一想,拦路要钱这还了得?!
在看拦路的木头,算不上粗,堆得也不高。
但是我开的是什么车啊!
妥妥的越野怪兽大悍马啊!
所以我一脚油门,猛地加速冲了过去。
当然,冲肯定是成功冲过去了,但同时,也碰伤了好几位拍打着我的车门要钱的村民。
那么,我的问题就是村民的这些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还有我撞上了这些村民,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问题,简单,没什么挑战性!
张远看了一眼之后,心中就有了答案。
深夜烂路,而且还是一拥而上拍打车子的窗户要钱,这是什么行为?
妥妥的胁迫嘛。
抢劫罪怎么说来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拦路胁迫司机要钱,这就是抢劫无疑了。
更严重的还可以被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毕竟三更半夜以木头拦路,如果视线模糊,这就很容易导致不特定的很多人可能因此产生交通事故,轻者伤,重者死。
所以这种危害了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那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不论是抢劫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是毫无疑问的重罪。
那么权利被侵害的人面对这样的危险时,可以怎么做呢?
正当防卫!
而且还是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
这种类型的正当防卫是不论结果的。
也就是说,如果那些拦路的村民被撞伤,那就是白伤,如果被撞死,那就是白死。
所以这位昵称叫做小痞子杰克的网友,完全不用太过担心自己撞伤人的后果。
就按照这个思路,张远稍微将语句编写的更加专业一些,然后便给对方回了过去。
接下来是小痞子杰克的第二个问题。
小痞子杰克问:如果我把一个非亲非故的人锁在车子里一整夜,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将人锁在车子里一整夜?
这个问题让张远稍稍有了一些犹豫。
第一反应当然是非法拘禁了。
非法拘禁,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但是,只把人锁了一整夜就能据此认定为非法拘禁了吗?
在张远的记忆中,关于普通公民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的标准好像没有十分明确的司法解释。
因而,实践中只能参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标准。
如果参照这个标准,就得符合几种条件中的一条。
这几条是: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如果按照这些标准参考,似乎仅从小痞子杰克的描述里很难判断是否够得上非法拘禁。
而且除了非法拘禁之外,张远也想到了第二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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