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章 不会再有其他请求了吧?
故意拖延时间?
说实话,张远就怕这样的说法会在法庭上被公开说出。
在开庭之前就抓着明知不可能被支持的管辖权异议不放。
开庭之后,又提出对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
拖时间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只要不说,就算打架心知肚明,也只能保持默契地且拖且珍惜。
可是一旦被明说,特别是被对方明说,那就又了认真且公开考虑的理由了。
对于这一点,虽然没有直接说明,但法官也是心知肚明。
法官是谁啊!
一年接触的案件至少三百往上的数量。
这么多数量的案件接触、审理下来,什么样的情况没见过?
什么样的当事人没交流过?
什么样的律师没碰撞过?
拖时间的小伎俩,还能瞒得过法官的眼睛。
只是没办法,审判流程规定所致。
有些时候明知道律师就是在拖延时间,心里厌恶,可也只能硬着头皮,配合着拖延时间。
毕竟在本案中,被告律师做的事情还不至于被定义成滥用诉权。
不过这个时候被告律师又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似乎,好像,确实有点过分。
审判席上的法官沉下脸,不满地看向张远。
“被告律师,请注意对自己诉权的使用。”
这是直白的提醒和敲打了。
张远明显感觉到了法官的不悦。
但就因为这一句话就放弃鉴定申请这一拖延时间的流程,当事人那边也实在交代不过去。
怎么办?
张远收回目光,将注意力放在了自己面前的话筒上,装作对法官的眼神视若无睹地说道:
“对于被告的鉴定申请,被告有必要进行解释一下。
因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被告支付货款。
但被告尚未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是合同里约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权利。
所以被告方认为,就目前而言,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关键因素,就在产品质量的结论上。
原告方提出的反对理由说,原告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且有相应的出厂检验。
可这并不能成为确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因为原告自己生产、管理和检验,属于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下作出的认定却要第三方认可,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说到这里,张远突然想起在这之前网络上爆发出来的有关大熊电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舆论狂潮。
虽然明知道那些舆论有自己的同事参与其中进行杜撰。
而且现在,正因为这些问题也在进行着侵权的诉讼。
但毕竟这些诉讼还没有给出判决结果。
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那些网络上流传的所谓的大熊电器的质量问题,既不能被否认,也不能被确认。
那么,自己是否可以利用这一现状呢?
有了灵感之后,相应的对策立马跳了出来。
张远没想到,这被自己一直排斥的行为,居然还能被这么利用!
庆幸,真是庆幸!
张远心中一轻,立刻继续道,
“关于大熊电器的产品质量问题,其实也不能说只是被告方的怀疑。
相信原告方也知道,最近这段时间,有关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舆论一直都在风口浪尖上。
最终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存在问题,还是像原告自己宣称的没有任何问题,就目前而言都是没有定论的。
所有,只有经过鉴定这一途径才能真正确定质量问题的存在与否,才能确定被告方的抗辩是否有理有据。
所以,被告并不是为了拖时间,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这才向法庭当庭提出了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希望法庭能够采纳被告的意见,同意被告的这一申请。”
经过了数量可观的案件的浸染,这时候的张远仿佛化身成了法庭上的老油条。
淡定地说完自己的意见,然后,偷偷地朝着法官瞄了一眼。
听完张远的补充意见的法官,虽然面子上依旧没有对张远表现出任何的释然。
但在深沉的表情下方,那股犹豫是显而易见的。
确实啊!
如果被告方咬着质量问题不放,那么产品的质量问题就成为了决定案件结果的最重要的要素。
谁让你原告在当初签订合同时,答应只要被告有怀疑就可以延期支付货款的呢?
而且现在有关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说法也不是只有被告一方有提出。
那么多的社会舆论都在说着这件事情。
就算这些舆论真的就是受人所制,完全属于无稽之谈,可现在也是没有定论不是。
没有定论,那就是都有可能。
万一因为管辖权异议所产生的负面印象导致拒绝了被告的申请从而发生错判的结果,这好像也是得不偿失的。
法官努力地权衡着这个问题。
同时,又把询问的目光看向了原告席。
原告呀,说实话,我也不太愿意答应被告方的鉴定申请。
但是呢,也请你说些更有建设性的意见出来,让我有个理由,直接驳回这一申请吧。
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了法官的眼神。
很有默契地了然了法官的需求。
然后,果真开口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呃,这个,质量问题嘛。
原告已经说过了,原告是在设计生产物流,包括销售环节,都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的。
所以质量肯定不会存在问题。
至于舆论风波,那纯粹是对原告商誉的侵犯,更不能因此影响本次案件的进展。
所以,原告方认为被告提起的质量鉴定申请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法庭应该予以拒绝,驳回。”
“说完了?”
法官见原告代理律师停了下来,期待地再问了一句。
“是的,以上就是原告方的补充意见。”
哎~
法官无奈。
只能在心中默默地摇了摇头。
原告啊,你这补充意见跟没有补充没什么差别嘛!
既然这样,那自己也没办法了……
于是法官敲了敲法槌,既不情愿,又不得已而为之地说道:
“本庭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现同意被告的质量鉴定申请。
接下来,法庭会组织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确定的,将由法庭指定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进行到这里,今天的庭审基本上就结束了。
得到满意的结果,张远耸耸肩,活动活动因为紧张而有些麻木的筋骨,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
“被告律师,这次鉴定之后,你应该不会再提出其他请求了吧?”
没想到这时候,主审法官十分出乎意料地问了张远一句。
“呵呵……”
这就有些尴尬了,
“那个,我也只是想查明案件事实而已。”
张远一时想不好该怎么回答,只能顾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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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张远就怕这样的说法会在法庭上被公开说出。
在开庭之前就抓着明知不可能被支持的管辖权异议不放。
开庭之后,又提出对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
拖时间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只要不说,就算打架心知肚明,也只能保持默契地且拖且珍惜。
可是一旦被明说,特别是被对方明说,那就又了认真且公开考虑的理由了。
对于这一点,虽然没有直接说明,但法官也是心知肚明。
法官是谁啊!
一年接触的案件至少三百往上的数量。
这么多数量的案件接触、审理下来,什么样的情况没见过?
什么样的当事人没交流过?
什么样的律师没碰撞过?
拖时间的小伎俩,还能瞒得过法官的眼睛。
只是没办法,审判流程规定所致。
有些时候明知道律师就是在拖延时间,心里厌恶,可也只能硬着头皮,配合着拖延时间。
毕竟在本案中,被告律师做的事情还不至于被定义成滥用诉权。
不过这个时候被告律师又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似乎,好像,确实有点过分。
审判席上的法官沉下脸,不满地看向张远。
“被告律师,请注意对自己诉权的使用。”
这是直白的提醒和敲打了。
张远明显感觉到了法官的不悦。
但就因为这一句话就放弃鉴定申请这一拖延时间的流程,当事人那边也实在交代不过去。
怎么办?
张远收回目光,将注意力放在了自己面前的话筒上,装作对法官的眼神视若无睹地说道:
“对于被告的鉴定申请,被告有必要进行解释一下。
因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被告支付货款。
但被告尚未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是合同里约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权利。
所以被告方认为,就目前而言,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关键因素,就在产品质量的结论上。
原告方提出的反对理由说,原告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且有相应的出厂检验。
可这并不能成为确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因为原告自己生产、管理和检验,属于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下作出的认定却要第三方认可,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说到这里,张远突然想起在这之前网络上爆发出来的有关大熊电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舆论狂潮。
虽然明知道那些舆论有自己的同事参与其中进行杜撰。
而且现在,正因为这些问题也在进行着侵权的诉讼。
但毕竟这些诉讼还没有给出判决结果。
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那些网络上流传的所谓的大熊电器的质量问题,既不能被否认,也不能被确认。
那么,自己是否可以利用这一现状呢?
有了灵感之后,相应的对策立马跳了出来。
张远没想到,这被自己一直排斥的行为,居然还能被这么利用!
庆幸,真是庆幸!
张远心中一轻,立刻继续道,
“关于大熊电器的产品质量问题,其实也不能说只是被告方的怀疑。
相信原告方也知道,最近这段时间,有关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舆论一直都在风口浪尖上。
最终原告的产品质量是存在问题,还是像原告自己宣称的没有任何问题,就目前而言都是没有定论的。
所有,只有经过鉴定这一途径才能真正确定质量问题的存在与否,才能确定被告方的抗辩是否有理有据。
所以,被告并不是为了拖时间,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这才向法庭当庭提出了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希望法庭能够采纳被告的意见,同意被告的这一申请。”
经过了数量可观的案件的浸染,这时候的张远仿佛化身成了法庭上的老油条。
淡定地说完自己的意见,然后,偷偷地朝着法官瞄了一眼。
听完张远的补充意见的法官,虽然面子上依旧没有对张远表现出任何的释然。
但在深沉的表情下方,那股犹豫是显而易见的。
确实啊!
如果被告方咬着质量问题不放,那么产品的质量问题就成为了决定案件结果的最重要的要素。
谁让你原告在当初签订合同时,答应只要被告有怀疑就可以延期支付货款的呢?
而且现在有关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说法也不是只有被告一方有提出。
那么多的社会舆论都在说着这件事情。
就算这些舆论真的就是受人所制,完全属于无稽之谈,可现在也是没有定论不是。
没有定论,那就是都有可能。
万一因为管辖权异议所产生的负面印象导致拒绝了被告的申请从而发生错判的结果,这好像也是得不偿失的。
法官努力地权衡着这个问题。
同时,又把询问的目光看向了原告席。
原告呀,说实话,我也不太愿意答应被告方的鉴定申请。
但是呢,也请你说些更有建设性的意见出来,让我有个理由,直接驳回这一申请吧。
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了法官的眼神。
很有默契地了然了法官的需求。
然后,果真开口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呃,这个,质量问题嘛。
原告已经说过了,原告是在设计生产物流,包括销售环节,都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的。
所以质量肯定不会存在问题。
至于舆论风波,那纯粹是对原告商誉的侵犯,更不能因此影响本次案件的进展。
所以,原告方认为被告提起的质量鉴定申请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法庭应该予以拒绝,驳回。”
“说完了?”
法官见原告代理律师停了下来,期待地再问了一句。
“是的,以上就是原告方的补充意见。”
哎~
法官无奈。
只能在心中默默地摇了摇头。
原告啊,你这补充意见跟没有补充没什么差别嘛!
既然这样,那自己也没办法了……
于是法官敲了敲法槌,既不情愿,又不得已而为之地说道:
“本庭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现同意被告的质量鉴定申请。
接下来,法庭会组织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如果双方协商不能确定的,将由法庭指定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进行到这里,今天的庭审基本上就结束了。
得到满意的结果,张远耸耸肩,活动活动因为紧张而有些麻木的筋骨,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
“被告律师,这次鉴定之后,你应该不会再提出其他请求了吧?”
没想到这时候,主审法官十分出乎意料地问了张远一句。
“呵呵……”
这就有些尴尬了,
“那个,我也只是想查明案件事实而已。”
张远一时想不好该怎么回答,只能顾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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