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章 一帆风顺还是命途多舛(求订阅,求票票)
郑嘉明瞒着张远偷偷跑去奔象购物推销自己方案的时候,张远正坐在自己的电脑前,吭哧吭哧地码着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材料。
拖时间的意义就在于利用好所有的时间期限。
所以就算是在收到裁定后的第一时间,张远就已经准备好了上诉的材料。
那也得等到截止日的最后一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将上诉材料邮寄出去。
这也算是一个小技巧吧。
如果自己亲自提交,截止日就是截止日。
但如果采用邮寄的方式。
因为对于以寄出时间为准的规定,那么实际上,是可以额外争取到一天的时间的。
毕竟按照正常的邮政快递速率,就算是同城的,也至少是第二天才能到。
所以张远将材料做好保存。
然后给吴有诚打了电话。
将收到裁定书,以及接下来的进一步安排和吴有诚进行了沟通。
对于张远的安排,吴有诚没有什么意见。
只是多次强调他信任张远的能力。
这让张远很有一些受宠若惊。
对于吴有诚的印象,也愈加好了起来。
毕竟是给自己介绍这么好的案子,简直是给自己送钱来的,印象能不好嘛!
这件事情办妥之后,张远便开始操心自己的事情。
打开明创资本的投资协议,重新寻找到之前觉得有必要重点注意的约定部分。
这一部分规定在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退出机制当中。
“5.3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也就是投资方明创资本)有权要求丙方(易企查的创始股东)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的流量未能达到月活百万的规模;
(b)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未能开始新一轮融资,或者虽然已经开展了新一轮的融资,但实际的估值不能达到两倍以上的增长的。”
知道易企查是一个初创的创业公司,并不着急盈利。
所以明创资本没有对盈利的要求进行约定。
但流量和估值增长,却能直接看得出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以及市场规模的大小。
有了这些基础,将来的盈利可能性也就能够看得出一些规模来了。
但是,虽然明创资本的约定很符合易企查的发展实际。
可这样的约定,却给了包括张远在内的易企查的员工莫大的压力。
虽然这个条款是写在退出机制的内容当中的。
但张远也能够看得出,这就是对赌协议中,投资公司用以保护自己利益的约定部分。
月活规模不能达到百万,新的融资不能开展或者估值不能有两倍以上的增长,只要符合之一就有权要求股东回购股份。
姑且不去看之后的内容中对于股份回购的具体计算方式。
仅就按照原价回购,那也得花费百万巨资。
虽然自己仅是一个占有百分之一股份的小股东,百分之一也就是一万。
但看到这样的约定还是十分不爽的。
团队创业本来就不容易。
有了一定的成绩之后,因为对团队和产品的认可,资本加入进来。
最后万一创业失败,却把一切责任全都推卸到创业者的身上。
有利益,大家一起共享,有损失,你们全部承担。
就算这是投资行业的普遍规则。
当把自己的身份带入到丙方之后,张远的排斥感同身受。
所以,该用个什么样的方式,既能保留这样的约定内容,又可以不用承担这样的隐患呢?
张远苦恼地按着自己的额头。
之前的身心,几乎全部都扑在了诉讼案件上。
这时候面对这种专业度强大的非诉案件。
脑细胞真的不够用啊。
张远揉了揉自己的太阳穴,一筹莫展。
而这时候,张远的微信里又来了新的消息。
黄立明:“投资协议审核得怎么样了?明创资本这边的尽职调查基本上差不多了。就等着投资协议了。
咱们尽快把协议弄好,早签约早发展。”
张远:“放心,今天一定弄好。”
张远收下黄立明给的压力。
哎~
要不是这次融资带给自己可能成功的希望,还真是有些后悔趟这种创业的浑水了。
张远耸耸肩,清了清自己的脑子。
然后开始在修改意见上敲下第一个字符。
修改方案其实早就有一些灵感了。
但一直未敢下手,实在是担心太过掩耳盗铃。
既然自己能做这样的修改,没道理作为经验丰富的投资机构,就不会看出其中的猫腻啊。
不然,资本市场这么波云诡谲,没有这么点实力,还怎么继续在其中混呢?
只是,即使有这样的认识,张远也忍不住想要碰碰运气。
万一对方疏忽大意,就这么萌混过关了呢?
所以,张远动手,给这条约定做了一个小小的微调:
“5.3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也就是投资方明创资本)有权要求丙方(易企查的创始股东)督促公司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的流量未能达到月活百万的规模;
(b)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未能开始新一轮融资,或者虽然已经看展了新一轮的融资,但实际的估值不能达到两倍以上的增长的。”
前后两条约定,虽然张远只是增加了“督促公司”四个字,但实际含义却有了很大的不同。
在原先的约定中,回购是需要作为丙方的股东进行的。
但修改之后,有了督促公司的字眼,回购就变成了公司需要进行的行为。
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以及财产都是和公司互相独立的。
公司回购,就只能由公司的财产进行回购。
这么一来,股东就不再需要自己继续贴钱,做这样的回购行为了。
以张远来说,自己投资了一万。
如果出现约定的是由,亏了也就亏这一万。
自己口袋里的额外的资金,总算是安全了。
这是投资协议中很关键的内容。
以掩耳盗铃的方式进行了修改之后,张远继续审核其他部分。
虽然也有一些小问题上的修改,但都不是关键。
所以终于赶在下班之前,张远成功地将经过自己审核修改的投资协议发给了黄立明。
剩下的,就是等待明创资本那边对于修改之后的协议的反馈了!
希望能够延续自己在诉讼案件上的一帆风顺,让自己的修改如愿以偿地被接受。
张远默默地期待着。
只不过,自己的诉讼案件真的可以被称为一帆风顺吗?
张远犹豫了。
该输的都能赢了,这到底是一帆风顺还是命途多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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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时间的意义就在于利用好所有的时间期限。
所以就算是在收到裁定后的第一时间,张远就已经准备好了上诉的材料。
那也得等到截止日的最后一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将上诉材料邮寄出去。
这也算是一个小技巧吧。
如果自己亲自提交,截止日就是截止日。
但如果采用邮寄的方式。
因为对于以寄出时间为准的规定,那么实际上,是可以额外争取到一天的时间的。
毕竟按照正常的邮政快递速率,就算是同城的,也至少是第二天才能到。
所以张远将材料做好保存。
然后给吴有诚打了电话。
将收到裁定书,以及接下来的进一步安排和吴有诚进行了沟通。
对于张远的安排,吴有诚没有什么意见。
只是多次强调他信任张远的能力。
这让张远很有一些受宠若惊。
对于吴有诚的印象,也愈加好了起来。
毕竟是给自己介绍这么好的案子,简直是给自己送钱来的,印象能不好嘛!
这件事情办妥之后,张远便开始操心自己的事情。
打开明创资本的投资协议,重新寻找到之前觉得有必要重点注意的约定部分。
这一部分规定在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退出机制当中。
“5.3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也就是投资方明创资本)有权要求丙方(易企查的创始股东)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的流量未能达到月活百万的规模;
(b)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未能开始新一轮融资,或者虽然已经开展了新一轮的融资,但实际的估值不能达到两倍以上的增长的。”
知道易企查是一个初创的创业公司,并不着急盈利。
所以明创资本没有对盈利的要求进行约定。
但流量和估值增长,却能直接看得出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以及市场规模的大小。
有了这些基础,将来的盈利可能性也就能够看得出一些规模来了。
但是,虽然明创资本的约定很符合易企查的发展实际。
可这样的约定,却给了包括张远在内的易企查的员工莫大的压力。
虽然这个条款是写在退出机制的内容当中的。
但张远也能够看得出,这就是对赌协议中,投资公司用以保护自己利益的约定部分。
月活规模不能达到百万,新的融资不能开展或者估值不能有两倍以上的增长,只要符合之一就有权要求股东回购股份。
姑且不去看之后的内容中对于股份回购的具体计算方式。
仅就按照原价回购,那也得花费百万巨资。
虽然自己仅是一个占有百分之一股份的小股东,百分之一也就是一万。
但看到这样的约定还是十分不爽的。
团队创业本来就不容易。
有了一定的成绩之后,因为对团队和产品的认可,资本加入进来。
最后万一创业失败,却把一切责任全都推卸到创业者的身上。
有利益,大家一起共享,有损失,你们全部承担。
就算这是投资行业的普遍规则。
当把自己的身份带入到丙方之后,张远的排斥感同身受。
所以,该用个什么样的方式,既能保留这样的约定内容,又可以不用承担这样的隐患呢?
张远苦恼地按着自己的额头。
之前的身心,几乎全部都扑在了诉讼案件上。
这时候面对这种专业度强大的非诉案件。
脑细胞真的不够用啊。
张远揉了揉自己的太阳穴,一筹莫展。
而这时候,张远的微信里又来了新的消息。
黄立明:“投资协议审核得怎么样了?明创资本这边的尽职调查基本上差不多了。就等着投资协议了。
咱们尽快把协议弄好,早签约早发展。”
张远:“放心,今天一定弄好。”
张远收下黄立明给的压力。
哎~
要不是这次融资带给自己可能成功的希望,还真是有些后悔趟这种创业的浑水了。
张远耸耸肩,清了清自己的脑子。
然后开始在修改意见上敲下第一个字符。
修改方案其实早就有一些灵感了。
但一直未敢下手,实在是担心太过掩耳盗铃。
既然自己能做这样的修改,没道理作为经验丰富的投资机构,就不会看出其中的猫腻啊。
不然,资本市场这么波云诡谲,没有这么点实力,还怎么继续在其中混呢?
只是,即使有这样的认识,张远也忍不住想要碰碰运气。
万一对方疏忽大意,就这么萌混过关了呢?
所以,张远动手,给这条约定做了一个小小的微调:
“5.3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也就是投资方明创资本)有权要求丙方(易企查的创始股东)督促公司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的流量未能达到月活百万的规模;
(b)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未能开始新一轮融资,或者虽然已经看展了新一轮的融资,但实际的估值不能达到两倍以上的增长的。”
前后两条约定,虽然张远只是增加了“督促公司”四个字,但实际含义却有了很大的不同。
在原先的约定中,回购是需要作为丙方的股东进行的。
但修改之后,有了督促公司的字眼,回购就变成了公司需要进行的行为。
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以及财产都是和公司互相独立的。
公司回购,就只能由公司的财产进行回购。
这么一来,股东就不再需要自己继续贴钱,做这样的回购行为了。
以张远来说,自己投资了一万。
如果出现约定的是由,亏了也就亏这一万。
自己口袋里的额外的资金,总算是安全了。
这是投资协议中很关键的内容。
以掩耳盗铃的方式进行了修改之后,张远继续审核其他部分。
虽然也有一些小问题上的修改,但都不是关键。
所以终于赶在下班之前,张远成功地将经过自己审核修改的投资协议发给了黄立明。
剩下的,就是等待明创资本那边对于修改之后的协议的反馈了!
希望能够延续自己在诉讼案件上的一帆风顺,让自己的修改如愿以偿地被接受。
张远默默地期待着。
只不过,自己的诉讼案件真的可以被称为一帆风顺吗?
张远犹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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