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章 远处的幽灵(二十三)
在剑桥大学帕克图书馆,有一份手抄本,尽管它成型于诺曼征服之后,其内容却是昂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法律条文,大体上看是对昂格鲁-撒克逊时代法律的文献汇编,但也包括了多位国王法典节录、条约、盟誓、婚姻、遗嘱等等。
不过最为关键的是条约,即便是诺曼人统治期间,他们曾认可并且维持了一些旧条约的效力。
其二就是帮助诺曼统治阶层了解昂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习惯,看起来很像昂格鲁-萨克森贵族的马尔福实际上是跟着威廉一世来到英格兰的诺曼人,他家收集了不少麻瓜宝藏和艺术品,这其中包括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的手稿,内容是关于她翻译西塞罗论文的。
女王的手稿当然不止一件,她还翻译了别的古希腊学者们的作品,同规格的都是被收藏在皇家图书馆里的,轻易不会示人。
在他的收藏品中还有一本13世纪由僧侣抄录的《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讲述的是一位英国法官审判偷盗罪,该法官认为“偷盗行为如若缺乏意志与企图,就不构成偷窃,因此孩童与疯人就不应受罚”。
小孩子偷窃在当时大概两个原因,一个是模仿,另一个受他人指示,比如街头流浪儿被成年人控制着扒窃,他们只知道如果不偷够足够的钱包,成年罪犯会不给他们饭吃,没有想过用扒窃的钱包里的钱。
“不当行为是由意志与企图这两个条件来界定的,因此没有偷窃的想法,偷窃就不成立。”
关于疯人则是引用罗马法学者莫德斯丁的著作,他认为罗马法从宽处理疯癫者是因为“不幸的命运”(infelicitas fati),主张即便疯癫者有犯罪行为,但是基于他们本身的不幸,无法像人那样有理性和理解力,像野兽一样,因此虽构成犯罪也得以豁免。
18世纪的英格兰与威尔士,偷窃财务超过40先令的9岁孩童就能被处以绞刑,当时每年约有两百人被处死,因此陪审团常常会故意降低认定赃物的价格,以避免幼童被处以绞刑。
同时对于疯人的标准也和过去不一样,以前的人认为天生痴愚、无法数到20先令,不知自己父母、无法了解他人指示教导的都是疯人。
这些都是利用一般人对于某些状态的类比所理解的精神异常(insanity),大概也是在这个时候,精神异常不再是医学词汇,而是作为法律术语使用了。
如果一个人真的精神异常到不知道自己名字、家人等等,那么他有能力犯下罪行的可能性也很低,这时人们对于疯人的理解,从野兽一样缺乏理性,变为缺乏区辨能力,他无法区别善与恶、对与错。1833年时有一个苏格兰人,他甚至无法区别表是不是个活物,当他看到表不动了,以为它和雪地里动物一样被“冻死”了。
这种情况被称为局部精神异常,但这种局部精神异常是不能免罪的,因为人们觉得这个人还残存着一些理智,可以明辨行为善恶,克制自己的意图。
到了19世纪初,准确地说是1800年,当乔治三世在特鲁里街皇家剧场看戏时遇刺,刺客名叫海特莫尔德,他曾经是1794年参与英法战争的士兵,由于重伤——两把刺刀刺进头颅,并且还有一刀刺进身体——他被战友抛弃,却奇迹一样康复了,随后出现了精神异常,数年常陷入无法控制的暴怒之中,家人们不得不将他关在家里。
他是如何从家里跑出来,并且还拿到枪的无人得知,他在开了一枪后,子弹没有射中国王,接着他就被身边的人给扑倒了。
在询问中,警察很快就明白他有精神问题。他行刺的动机是因为他认为人类将遭遇灾难,唯一可以改变这个命运的方式是让他殉难,但他又害怕自伐会下地狱,于是他假装要伤害皇室成员,不过他当然不愿意伤害自己敬爱的国王,他只是相犯叛国罪,然后被绞死罢了。
海特菲尔德的律师很清楚,他的行为没有办法适用于是非对错准则,被认定为精神异常,因为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
于是他在辩论时提出,精神异常的鉴定准则不应该只局限于思考能力和察觉对错方面,还应该有“妄想”的存在有无。有鉴于海特菲尔德在战争中立下的功劳,陪审团判定了海特菲尔德精神异常而无罪,他被移送到精神病院并终老于此。
1805年,有一个名叫约翰·贝林罕的商人,他因为拿破仑战争不断倒霉,于是决定去俄国去碰运气,但因为债务问题被判入狱,他向英国驻俄领事馆求助,认为自己遭到了诬告,但当时因为世界局势等复杂原因,官方并没有介入对俄国内事务,他在监狱里关了5年。
等他出狱后,他向外交部索要赔偿,不过在案发前六个月他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他最终认为刺杀是解决之道,接着在1812年5月1日,他守候在下议院的大厅,将当时的首相斯宾塞·帕西瓦尔开枪射杀。
审判在5月15日举行,他平静地步入法庭,一如他在一周后平静地步上绞刑架,他拒绝以精神异常抗辩,因为他不期望自己的控诉会因为精神异常失去正当性。
这个案子让海特菲尔德案建立起来的“妄想”是否可以判定为精神异常而无罪的准则受到考验,在1810年时,《拿破仑刑法典》第64条规定:被告于行为时精神异常,就没有犯罪或犯行。
就比如一个间歇性精神异常的人,他就像间歇喷泉一样,“喷发”的时候无罪,没喷发的时候还是能分辨是非对错和道德的,这是基于精神病医院医生的观察得到的数据,只有百分之二的人疯到神智不清,与法律上规定的精神异常画等号,这种情况下他犯罪一样要承担罪责的。
惩罚的种类有很多,比如不做作业就不许玩,做作业和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那是强制这么规定的,这种惩罚被称为抵罪惩罚。而报应的惩罚则有因果关系,比如某人干了件超出其他人包容极限的事,为社会所不容,受到嫌弃。
在1884年的案子里,大多数水手及其家属可以接受他们的食人行为,而有些人则不能,比如那些在威斯敏斯特,从来没有去大海上航行的“老爷”们。
如果三个成年人当时不那么做,而谨守道德,那么他们就会遇到卡纳安德斯之板中提出的结果之一,即两人因为互让而死,尽管他们距离获救还差4天时间。
但船上的人又不可能预知未来,他们怎么知道什么时候能得救呢?
尽管这个案子最后的结局是他们没有被判绞刑,而是被监禁6个月,船长达德利出狱后回到澳大利亚,他终生都被邻居们称呼为“食人魔”,直到1900年他死于在澳大利亚爆发的黑死病。
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辩护律师曾经以精神异常为其辩护,这个标准是根据1843年马克纳顿规则来判定的,而这个准则也是英美法律体系里第一个关于精神异常的抗辩准则。
丹东尼·马克纳顿是个苏格兰木匠的私生子,原本受雇于自己的父亲,后来自学了表演和演说,还在格拉斯哥的小剧场里表演了一段时间,但一直没有起色,于是1835年他开了一个木匠作坊。
本来像他这样的小人物没什么好说的,可是他却是宪章运动的积极参与者,并且他“认为”自己遭到了英国警察的跟踪,首相皮尔也确实在1829年建立了苏格兰场。
他认为自己被首相的私人间谍监视了,于是告诉了格拉斯哥宪章运动的主要人物亚布兰·杜肯,他也觉得自己受到了跟踪和监视。
在此之前三年,也就是1840年曾经有一个叫爱德华·奥斯福的人,他曾试图刺杀伊丽莎白女王和她的丈夫阿尔伯特亲王。1800年由于海特菲尔德案,乔治三世曾签署了一个名为“精神异常犯罪者安全监护法”的法案,可以让海特菲尔德“永久”住在监狱或医院里,直到国王或女王重新发落。
当时女王夫妇二人乘坐马车在林荫大道上,爱德华·奥斯福与其他人一样向马车行礼,接着他忽然拿出一对手枪行刺,都没有打中。
事后警察在他的住处发现了许多通信和文件,种种证据指向他参与了一个“青年英格兰”的秘密组织,但不知这个团体的目的是什么。
奥斯福以企图刺杀女王被控叛国罪,后来来了五位精神科医师,发现这个人精神异常。
奥斯福智力薄弱、怪异或暴力倾向,但这些都不能构成以对错判断为标准的精神异常。
接着人们发现,这个“青年英格兰”组织是奥斯福虚构的,这个团体只存在于他的脑子里。
当时还没有“多重人格”这个心理学术语,换句话说,那些“成员”之间的通信是奥斯福自己分裂的人格在互相通信。
相比起海特菲尔德认为自己造成世界毁灭,必须自我了断拯救世人的妄想,奥斯福则是完全的妄想,而且他还有家族病史,他的祖父是在疯人院里死的。
他还有个智力低下的弟弟,总之他后来被关进了精神病院里,和海特菲尔德成了“病友”,海特菲尔德从1800年开始,已经在那里被关了40年了,第二年海特菲尔德离世,享年69岁。
奥斯福进入疯人院后自学了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拉丁文和希腊文。他还自学了小提琴,是疗养院的西洋棋和英式跳棋的高手,1864年精神病院搬迁到别处时他甚至得到了医生的帮助,因为他们觉得他可以“出院”了。
奥斯福犯的罪是刺杀女王,并且因为1800年的法案,他想出去需要“女王发落”。
不过这又涉及另一个问题,王座法庭顾名思义就是与国王有关的,它最早是从御前会议分离出来,是加洛林王朝君主颁发法令的机构,通常是巡回法庭,随着诺曼人一起带入英国,经过了几个世纪后固定在威斯敏斯特。
1873年以前,王座法院对刑事案件还有管辖权,1873年司法改革后,王座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移交给了高等法院,原来的皇家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常任法官成了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受理它管辖的案件。
到了1881年,高等法院的民诉分庭、财税分庭并入新的王座法庭,也就是说赦免奥斯福的事不用等女王发落了,内政部长就能解决。
从1864年起奥斯福就在申请,不过内政部长从来没有理会,1867年换届,这次内政大臣同意释放他,前提是他离开英国。
于是1868年,墨尔本多了一个叫约翰·弗里曼的人,奥斯福以这个身份与小20岁的女性结婚,他们后来有了孩子,并且至死都没有人知道他曾经在英国干了些什么。
女王刺杀案爆发后,许多人都在猜测奥斯福的目的,他是宪章运动者,还是德国人,因为当时英国和德国为了海外殖民地而竞争激烈。
“同样”是宪章运动者的马克纳顿首先跑到了法国,可是跟在他身后的“幽灵”却没有消失,他们摧毁了马克纳顿内心原有的平和,于是他继续逃跑,直到他忍无可忍,决定从“源头”解决这个问题。
他去了唐宁街,跟踪了一个看起来和首相长得很像的人,跟他去了私人银行,等那人从私人银行回唐宁街的路上射杀了他。
马克纳顿的目标是首相,但他杀的却是首相秘书,案发后苏格兰场调查才发现马克纳顿是宪章运动的活跃分子,但他的知名度远不如杜肯。
虽然杀错了人,但案子还是要判的,经过大法官们讨论,认为如果一个人被内在某种疾病控制,造成了犯罪行为,并且能清楚证明在进行此行为时,被控方由于精神异常,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的性质和后果,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那么他就是无罪的。
一般来说要找到这种确切证据很难,律师也不建议用精神异常做无罪辩护,不过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案子很特殊。
Right or wrong?
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觉得可以接受的选项上打勾,不过这又不是全民公投,何况英国当时不是所有人有投票权呢。
案子闹越大,知名度越高,赢了的律师以后当然前尘似锦,输了的怎么办呢?
作为希望判被告有罪的控方于是反对被告的辩护律师以精神异常辩护,尽管被告们没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当时做出那样的行为精神异常。
达德利等人登陆点在康沃尔郡,一开始受理此案的是巡回王座法庭,陪审团也是在当地选的居民,他们一面倒地认为达德利等人无罪。到了12月案件在威斯特敏斯特举行,由最高法院王座分庭首席大法官受理,他们都被判有罪,并且予以绞刑。
这样的判决并不能让“所有人”信服,于是女王动用了她的特赦权,免除了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死刑,接着他们就被内政部长哈考特爵士判了6个月监禁。
马克纳顿虽然最后被判精神异常,虽然无罪,却在1865年成了奥斯福的病友,同年去世,1867年奥斯曼则成了自由人。
女王依旧有权利可以解散议会、罢免首相,不过1840年时的维多利亚女王刚即位。
维多利亚女王是英国在位时间最久的女王,她见证了英国的繁荣,1884年和1840年相隔44年,有很多事已经改变了。
1851年时,美国引入了马克纳顿规则,联邦法庭和大多数州法院都采用了,但一个名为艾萨克·雷的心理学家提出异议。
拿破仑法典中的精神异常,是基于责任能力的规定。十二铜表法中规定,浪费的人将被剥夺财产权,交由其亲族管理。浪费当然不是没有判断力或别的问题,而是责任能力受到考验。
法国大革命时,有一位王后,因其奢华的生活导致国家赤字。而她的丈夫虽然在宪章上签字,却打算逃跑,后来夫妇二人都被抓了回来。
1833年那个连表是不是活物的苏格兰人因三英镑杀人,他能认识3英镑,当然也可以数20先令,所以他不符合“疯人没有心智分辨对错、善恶的能力”,也没有“妄想”,于是他被判死刑了。
波莫纳一直觉得,食物是能带来幸福的,可是眼前的这个家伙却在即独角兽后又毁了她心中美好的事物。
“想好了没有?”波莫纳问。
“我不知道怎么描述。”斯内普说。
“有什么不好描述的?”波莫纳问。
“他们警告过他,不要喝海水,但他还是喝了。”斯内普说“为什么他不听呢?”
“可能是他太口渴了。”波莫纳说。
“不是因为他还是个孩子?”他恶意地笑着说。
波莫纳觉得这一点都不好笑。
“让我想想。”他冷冷地说“这种不谙世事,又无所畏惧的小孩。”
她摇了摇头,真心希望哈利波特不是个这样的小孩,不然以后他们有得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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